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南澳洲政府贸易与经济发展部上海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5〕817号
日期:2005-08-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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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澳大利亚南澳洲政府贸易与经济发展部上海代表处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90号)收悉,批复如下:

澳大利亚南澳洲政府贸易与经济发展部上海代表处于2005年设立,主要从事推动中澳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沟通与交流,并推动南澳洲的优质产品向中国出口。澳大利亚驻上海总领事馆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澳大利亚南澳洲政府贸易与经济发展部是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定,同意对澳大利亚南澳洲政府贸易与经济发展部上海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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