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铁道施设公团北京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5〕804号
日期:2005-08-1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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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铁道施设公团北京代表处申请免税的请示》(京地税法〔2005〕312号)收悉,批复如下:

韩国铁道施设公团北京代表处主要从事铁路建设与管理的咨询业务,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韩国大田税务署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韩国铁道施设公团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韩国铁道施设公团北京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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