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自然基金会北京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5〕472号
日期:2005-05-1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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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世界自然基金会北京办事处申请免税的请示》(京地税法〔2005〕122号)收悉,批复如下:

世界自然基金会北京代表处1996年成立,主要从事基金会与中国有关项目的人员培训、项目计划编制等联络工作。瑞士联邦政府国内事务部作为监管机构已出具证明,证明世界自然基金会为非营利组织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对世界自然基金会北京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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