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电子部品研究院北京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5〕412号
日期:2005-05-0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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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电子部品研究院北京代表处申请免税的请示》(京地税法〔2005〕168号)收悉,批复如下:

韩国电子部品研究院是隶属于韩国产业资源部的研究机构,其北京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为有关该院的业务联络。韩国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韩国电子部品研究院的非营利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l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规定,对韩国电子部品研究院北京代表处从事符合国税〔1996〕l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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