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5〕378号
日期:2005-04-2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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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进出银发〔2005〕116号)。经研究,现对该行申请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江苏江扬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由于该公司资不抵债,导致中国进出口银行发生了2.482亿元的贷款呆账损失。鉴于该项损失业经国务院批准核销,同时,在2004年7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已正式确认,因此,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其作为2004年度的呆账损失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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