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5〕379号
日期:2005-04-2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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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南、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广东、山东、湖北、江西、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的申请》(集字〔2004〕第1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核定该公司及其所属的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其所属企业按2000万元的限额(详见附件)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在规定限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限额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及其所属的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分别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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