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5〕181号
日期:2005-02-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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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地税字〔2004〕2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内蒙古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教育出版社、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的减免税申请,由你局负责具体审批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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