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 财税〔2005〕3号  
日期:2005-02-02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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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控股公司: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57号)中有关财政返还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至2010年止,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之和超过3亿元至3.8338亿元的部分,由中央财政返还;

二、从2004年至2010年止,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之和超过3.8338亿元的部分,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当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分别返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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