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5〕11号
日期:2005-01-1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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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总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相关法规
  •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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