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4〕1061号
日期:2004-09-20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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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4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除北京所属成员企业全额汇总外,其余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公司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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