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4〕491号
日期:2004-04-13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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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统称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均为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试点集团,享受国家相应政策。现就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内部核算电厂及分公司(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1: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五家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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