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4〕451号
日期:2004-04-0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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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3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3]23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车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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