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4〕430号
日期:2004-03-29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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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税前列支各类损失的请示》(建总报〔2004〕22号)。经研究,现对该行申请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来文及所附材料反映,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发生了4笔(项)呆账损失,其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40600000元、美元158708525.86元、港币26785265.80元、日元39亿元。在申请的4笔呆账损失中,前一笔是因对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贷款而产生的;后三笔是因中国光大银行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与其资金纠纷而产生的。鉴于该行申请的4笔呆账损失均已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核销,因此,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准予其作为2003年度的呆账损失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实体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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