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4〕333号
日期:2004-03-04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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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我公司税前收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艺总字〔2003〕37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4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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