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4〕253号
日期:2004-02-28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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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蓝总〔2003〕18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55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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