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4〕202号
日期:2004-02-11  有效性:时效性
字体:[  ]

北京、天津、江苏、河南、四川、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牧资产管理中心《关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中牧资(财)[2003]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3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