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
文号: 国税函〔2003〕1307号
日期:2003-12-08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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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度公司管理费的请示》(核建发[2003]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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