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109号
日期:2003-09-26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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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辽宁、江苏、湖北、广西、新疆、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宏源证券办字〔2003〕060号),申请由总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乌鲁木齐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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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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