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1093号  
日期:2003-09-26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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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陕西、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冀证字〔2003〕45号),申请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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