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1064号
日期:2003-09-15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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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湖北、四川、浙江、山东、江苏、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太平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见附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深圳市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太平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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