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1063号  
日期:2003-09-15  有效性:时效性
字体:[  ]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浙江、江苏、河北、河南、辽宁、山西、黑龙江、吉林、安徽、山东、四川、福建、江西、湖南、云南、陕西、内蒙古、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银证字〔2003〕29号),申请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