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205号
日期:2003-09-1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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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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