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1038号  
日期:2003-09-09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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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四川、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深圳发展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缴纳的请示》(深发银〔2003〕116号)。经研究,现对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深圳发展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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