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938号
日期:2003-08-05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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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所[2003]5号),申请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浙江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浙江省内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省外的按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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