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853号  
日期:2003-07-15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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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云南、贵州、四川、新疆、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中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海证字[2003]第143号),申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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