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856号  
日期:2003-07-15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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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黑龙江、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北、陕西、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兴证会[2003]2号)。经研究,现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福建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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