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857号
日期:2003-07-15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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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江苏、福建、陕西、广东、四川、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鄂国税发[2003]28号)。经研究,现对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25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湖北省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湖北省外各分支机构,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湖北省内分支机构,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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