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800号
日期:2003-07-0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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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厦门、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告》(中科证券发[2003]第021号)。经研究,现对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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