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878号
日期:2003-06-30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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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河南、云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发展银行《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广发银[2003]11号)。经研究,现对广东发展银行及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23家分支机构,在2003年底前,由广东发展银行总行在广东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二〇〇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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