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428号
日期:2003-04-24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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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申报,汇总缴纳的报告》(信保财字〔2003〕45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实行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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