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3〕388号
日期:2003-04-0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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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213号)收悉。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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