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2〕539号
日期:2002-06-14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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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重庆、四川、湖南、云南、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钢集团所属的1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攀钢集团在四川省攀枝花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并后亏损,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攀钢集团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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