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2〕522号
日期:2002-06-05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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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浙江、江苏、陕西、福建、山东、河北、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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