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2〕504号
日期:2002-06-04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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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广西、湖南、湖北、河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机构体制改革后,分别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纳税单位,在2002年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的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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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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