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2〕437号
日期:2002-05-22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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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广东、云南、湖北、江苏、浙江、山东、河南、陕西、福建、海南、四川、辽宁、河北、安徽、湖南、广西、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光大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总行、总行营业部、上海、西安、重庆、成都、济南、郑州、太原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光大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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