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74号  
日期:2002-05-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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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为推动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苏州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力度,鼓励内、外资企业的开展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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