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2〕366号
日期:2002-04-28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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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缴税情况的专题汇报及相关问题的申请》(中远财金〔2001〕674号)。为支持中远集团发展壮大,现将该集团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中远集团所属的10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重组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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