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2〕95号
日期:2002-01-28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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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河南、安徽、福建、湖北、吉林、浙江、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关于申报中建七局2001年局总部管理费用收支预算的报告》(建七财[2001]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174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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