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1〕898号
日期:2001-12-10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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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北、内蒙古、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神华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神华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神华集团所属的1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1年由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神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神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神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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