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1〕745号
日期:2001-10-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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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福利彩票发行收入用作社会福利基金的部分是否征收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规定,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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