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1〕747号
日期:2001-10-10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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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经监〔200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1年向北京铁路局等铁道部企业提取管理费382万元。铁道部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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