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46号
日期:2001-09-0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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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为保证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办法继续有效实施,促进烟草行业结构调整,经研究,现对有偿卷烟计划调整中企业支付或收取的调剂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卷烟计划有偿调整中,调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收取的款项并入企业收入,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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