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1〕635号
日期:2001-08-15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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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海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行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中海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海集团所属的19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在上海市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合并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该集团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所得税办法。
二、中海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海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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