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1〕633号
日期:2001-08-1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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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水总财[2001]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02号)规定的中水集团实行合并纳税政策现已执行到期,根据该集团的申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中水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试点企业集团,为继续支持该集团发展,同意该集团全资控股的16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1年度先就地预缴60%税款以后,再由其母公司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水集团合资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水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按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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