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的复函
文号: 财税〔2001〕128号
日期:2001-07-19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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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报来《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粤财法〔20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持股市相对稳定,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规定,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并提前予以公示。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对于跨年度清缴入库的2001年度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完成后于2002年度办理先征后返手续。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境外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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