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1〕567号
日期:2001-07-18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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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浙江、广东、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的11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由于2000年度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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