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1〕569号
日期:2001-07-18  有效性:时效性
字体:[  ]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辽宁、四川、甘肃、陕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江西、湖南、安徽、新疆、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招商银行及其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商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名单见附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招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招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招商银行就地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