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1年第5号
日期:2001-07-0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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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现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一、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的原则

(一)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的要求;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能促进工业企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国内自主开发研制,已给用户提供了产品,经使用证明具有较明显的节水效果;

(四)有可靠的运行实践。

二、《目录》公布的节水设备(产品),包括换热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化学水处理设备,供水及排渣处理设备,海水、苦咸水等利用设备,节水监测仪器及水处理药剂等6类,共30项。

三、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该《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为引导节水设备(产品)的发展方向,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支持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该《目录》中的设备(产品)。

附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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