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1〕398号
日期:2001-06-06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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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重庆、福建、湖南、江苏、广东、浙江、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福建兴业银行分行名单

附件:

福建兴业银行分行名单

1 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2 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

3 福建兴业银行泉州分行

4 福建兴业银行漳州分行

5 福建兴业银行莆田分行

6 福建兴业银行龙岩分行

7 福建兴业银行三明分行

8 福建兴业银行南平分行

9 福建兴业银行宁德分行

10 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11 福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12 福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13 福建兴业银行南京分行

14 福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15 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16 福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17 福建兴业银行宁波分行

18 福建兴业银行济南分行

19 福建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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