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1〕366号
日期:2001-05-2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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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办费支出数额较大,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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